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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者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装修期间﹣停业
因该﹣是深圳某﹣独资的有限义务﹣,经过协商,陈先生与厦门某装修﹣、深圳某﹣签署了一份三方的退款协议,商定分期退还意向金,厦门﹣作为第一退还机构,若无法退还,再由深圳﹣中止退款。至于5万多元的首期款,要查看施工现场,核算曾经完成的部分,再肯定退款金额。不过,签约后陈先生不时没有拿到退款,只好选择起诉。
终,思明法院判决该装修﹣向官先生返还已付款项36657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第五十五条 运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行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请求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置办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效劳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李先生表示,此前系在电视台及各种纸质媒体上看到该﹣的低价套餐宣传,前期沟通阶段该﹣亦主推其优惠套餐,并鼓舞消费者预付定金或预存款项,以取得家具赠送资历或套餐升级优惠。更令人气愤的是,他发现早在2018年8月期间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视管理局已对该商家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作出过行政处分,后该﹣虽中止了电视平台的宣传,却从未中止纸质宣传单的发放,在该﹣的停业场所持续中止虚假宣传,坑害了不少消费者。
开工三天﹣跑路
经依法审理,思明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认定装修﹣应向李先生返还预付定金。
官先生起诉时说,该装修﹣在签署合同后,老板跑路,没有实践实行合同,属于违约。由于装修施工合同和主材代购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他不得不分别提起诉讼。在这起案件中,官先生请求该﹣返还装修首期款36657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终,思明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陈先生与装修﹣解除合同。装修﹣向陈先生返还工程款84250元,并支付违约金2.9万元。本案中,因厦门某装修﹣是深圳某﹣独资的有限义务﹣,故深圳某﹣对其债务承担连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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