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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杭8月27日电 (陈立烽 袁友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7日披露,该院审理了原告之妻郭某下班途中被客车刮碰,意外身亡,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之妻郭某与被告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一案,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之妻郭某与被告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14日止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阙某诉称,原告之妻郭某自2014年3月起在被告的“上杭某国际公馆”工地泥水班组工作(小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系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9月2日上午郭某在“上杭某国际公馆”工地上班,郭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客车刮碰意外身亡。
原告认为,考勤记工表及公安机关的笔录材料足以证实郭某在被告的下设泥水班组从事劳动,服从该班组的管理,劳动岗位也是该班组业务的组成部份,不可或缺。现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之妻郭某与被告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起至2014年11月14日系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郭某不是被告员工,郭某只是被告上杭某国际公馆项目泥水班组劳务工程承包人郭某平雇请的劳务工,与郭某平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从来就没有招用过郭某,郭某没有从被告处领取工资报酬,被告也未为郭某缴交社保,郭某的劳务报酬是由郭某平带班人员发放。郭某只受郭某平带班人员管理,不受被告的管理和约束。因此,郭某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妻郭某从2014年3月开始至9月2日在被告发包给郭某平的上杭某国际公馆泥水班上班做小工,是郭某找泥水班的带班余某要求做工,其劳动报酬是承包人郭某平转账给泥水班的带班发给的。因此,作为发包方的被告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不知道郭某平雇请谁从事泥水工作,被告与郭某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郭某亦不受被告的管理和约束,工资不由被告发放,故被告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阙某主张其妻郭某与被告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起至2014年11月14日系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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