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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16时30分许,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某商铺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架体系整体坍塌事故,造成正在作业的5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12月19日上午7时,1号商铺模板工程支模承包人李某组织木工对模板支 架进行加固验收完毕后开始浇筑混凝土,浇筑顺序从东北角开始由北往南整体推进。在浇筑的同时,楼内木工正在继续加固模板支架、搭设剪刀撑。13时30分许,在其他工地工作的木工陈某路过1号商铺,发现1号商铺东北角柱子向东倾斜,立即打电话告知木工高某,高某随后告知1号商铺模板工程支模承包人李某,10多分钟后李某到达现场,介绍木工对模板支架进行加固。14时许,1号商铺实际承建人吕某介绍木工用倒链对东北角柱体进行校正,没有效果。随后又介绍用挖掘机对楼体进行校正,但仍然没有取得效果。14时30分许,实际控制人、施工、监理三方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实际控制人不同意用倒链和挖掘机校正楼体,要求立即拆除重建。监理未提出相关意见。为了减少损失,吕某和1号商铺施工技术人员陈某打算将混凝土清除,冲洗干净,再次利用其中的钢筋。随后,2人介绍人员铲除混凝土,拆掉柱子模板,要求当天必须完成拆除清理工作。木工高某等人都意识到作业的危险性不愿意进入楼内作业,支模承包人李某强行要求晚上加班拆完,随后到楼顶拆除模板。15时30分许,木工、泥瓦工班组进入现场开始拆除作业。15时39分监理陈某打电话向总监请假到外地办事(事故发生时仍在外地,事故后才赶回现场)。监理胡某、杨某感到工人拆除模板存在重大险情,15时59分,由胡某将情况向总监作了汇报;总监介绍向施工方下达监理通知书,要求注意安全。汇报完毕,胡某立即下达了监理通知书,指出“一层商铺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出现整体向东偏移”,要求“施工单位在模板
拆除过程中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确保施工安全”,电话通知技术员陈某领取。
16时20分许,陈某到项目监理部办公室签收监理通知书,在返回工地的路上听到了楼体坍塌的声音。16时30分许,整个楼体瞬间坍塌,楼上9人全部跌落在废墟上,楼内10人中有7人被埋,其中5人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实际承建人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计算地基承载力是否满足荷载要求,未按要求对模板支架承载地基分层压实,未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施工作业,引发严重质量问题。在现浇框架整体结构发生倾斜后处置方法不当,破坏了模板支撑系统,导致模板支架失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项目参建各方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从事开发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①实际控制人违法借用他人资质从事开发建设、承揽工程;违法发包工程项目;违法操作招投标;违法压缩建设资金,未按要求提取安全文明经费;违法压缩施工工期;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②实际承建人违法承揽工程项目;介绍任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编制高支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未封闭,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开展班组技术交底,上道工序未完成擅自进入下道工序;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法承揽人防工程;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③建设单位违法出借开发资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④施工单位违法出借施工资质;对实际控制人违法肢解发包工程、压缩建设资金、压缩施工工期、未按要求提取安全文明经费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违法承揽人防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⑤监理站违法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对建设方、施工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工序验收没有形成验收记录旁站监理不到位;上道工序未完成,擅自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光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审查把关不严。
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县建筑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整治、防坍塌整治“回头看”和两年质量治理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力,全县建筑业市场管理混乱;所属企业违法出借资质、违法承揽监理项目;放任项目实际控制人违法借用资质开发建设、承揽工程,监理工作形同虚设;对内设机构(单位)领导、监督、管理不力。建管股未能认真履行建筑业管理职责,许可证审查把关不严。
48·2建设工程坍塌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未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责任,未对1号商铺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两年质量专项治理、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和防坍塌整治“回头看”工作落实不力;未对模板支撑系统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有效检测;未对项目及1号商铺质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资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建筑业资质管理混乱。
③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建筑工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防坍塌整治“回头看”工作贯彻执行不力;对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项目及1号商铺安全生产违法施工行为依法查处;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对1号商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编制要求。
④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未切实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未对项目违法建设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参建各方违法行为长期未能得到纠正。
⑤光山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未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项目借用资质违法建设的行为和超资质开发建设、承揽工程行为审查把关不严,制止不力;未有效制止违法招投标行为。
2.2.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项目监理员陈某、胡某、杨某,1号商铺实际承建人朱某、吕某,1号商铺项目部施工技术员陈某、木工负责人李某,建设单位﹣副经理张某,实际控制人代表简某、张某,事发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对项目召集人胡某,实际控制人之一简某,项目负责人廖某,建设单位﹣原经理屈某,监理站站长梅某、副站长陈某,光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李某、副站长李某,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建设单位经理刘某,光山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前任站长阮某,光山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副站长胡某,分别给予撤职处分。
4)对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郭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对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书记副局长陈某,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陆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
1)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站,责成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
2)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站,由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2.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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