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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人民﹣主席令第82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严格监督、并且事先提醒施工队,不能拿下水道当垃圾道使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集成墙面板表面的花色一般都是采用PVC膜,PVC膜在覆膜过程中一般都是高温恒温状态下进行的,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六条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签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切记可别装一些彩灯,搞得跟KTV似的,这些可不适合老人,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二:装修材料购买注意事项在选择装修材料的时候,一般有两个参照表,一个是根据当初的设计和详单来采购需要的材料,而不是看到哪些材料好就选择哪些,这样会造成成本的提高;第二个参照就是室内装修材料价格表,这个价格表基本上包含了装修材料的价格,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装修预算来选择合适的材料,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不然到了结算的时候,本来是五千的,他会跟你开口要一万,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今天,装一网为大家分享的是竹纤维墙板,竹纤维墙板缺点和优点是什么?竹纤维墙板每平价格是多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3、墙地砖铺贴现象:铺贴墙地砖是一个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3、客厅大门直接相通若是如果客厅和大门是正对、直接相通的房型,这样的房型从 初的毛胚房来看,是不好进行招财的,风水上也比较忌讳这样的格局,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五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二、装饰灯太多筒灯、吊灯、灯带、射灯,各种灯饰总让人眼花缭乱,为了图气派,很多户主在室内空间装满了装饰灯,结果就是根本用不着,很多大灯开着费电基本上不会用,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如果您的卫生间面积很小、水压又不稳定,就没有必要选择体积较大的按摩浴缸,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一定要严格监督、并且事先提醒施工队,不能拿下水道当垃圾道使用,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五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四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在进行外墙装修中,为了能够实现很好的装饰以及防水效果,都会在施工中使用到外墙透明防水胶,那么外墙透明防水胶施工工艺有哪些呢?下面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吧!拐角飘窗装修效果图外墙透明防水胶施工工艺第一步,清理基层,新旧面层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有杂物和灰尘,以免影响粘结强度,涂刷防水涂料时基层应干燥,退伙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五十六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装修设计确定好,可以预定:①电线电缆:这部分属于 基础的建材,一定要选购优质的电线,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六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购买装修材料的技巧?1、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人体造成伤害,这是根本的一点,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家装电路电线暗埋的八个步骤1、确定强弱电线室内接入点的位置在这一环节,业主需要将自己的使用习惯和功能需求告诉设计师,当然一般的老电工你不说他也知道该怎样做,不用你额外的担心,明星家集体曝光,这样的设计很意外!大师却说聚财!因此,不能很直接的将客厅的色调整个装潢成金灿灿的颜色,这样反而会适得其反,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电工程施工小贴示:插座要多装,宁滥勿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四条 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2、对于房子住一段时间,打算来改造电路的话,那么首先应该做的就是要把原来的老电线进行拆除,还有相关的开关插座,然后把原来的线管,电线,开关插座等等产品,全部都替换成为有质量保证的品牌产品,这样就可以更好的来避免漏电,火灾等情况的发生,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新电线和老电线是不能够混着用的,因为电阻不同,就会很容易的出现线路方面的故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5、刨花板用木材刨削的刨花,加入一定比例的胶水压制而成的板材,不易变形,一潮就完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点五:卫生间要选马桶这个不需要多做解释了吧,蹲坑是挺吃力的,马桶坐上去就舒服多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整理:绿园家装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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