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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原文
编号: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四、 基金财产保管......10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3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介绍......16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八、 基金收益分配......24
九、 信息披露......25
十、 托管费用......27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7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7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8
十四、 禁止行为......30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1
十六、 违约责任......32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33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34
十九、 其他事项......34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400-888-868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人民﹣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小空间轻奢风卧室装修效果图4.接下来就是布管了,要根据现场的施工情况来开设沟槽,进行布管方面的相关事宜,在整个家居空间里面,肯定会出现一些有水的区域,在有水的房间当中,进行布管的时候,电线都是安装在墙面上或者是天花板上面的,但是在厨房,卫生间,阳台的地面上,强弱电是不能够安装的,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少数工人在进行开槽操作时野蛮施工,不仅会破坏建筑承重结构,还有可能给附近的其他管线造成损坏,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问题三:防水涂膜淋雨后泛白,但是太阳照射过后又恢复透明状态,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③ 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⑤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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