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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泰和铂悦山多大面积/滨海
房地产投资形式多种多样,所进行的房地产开发是人们 熟悉的房地产投资相关书籍一种类型;为了出租经营而购买住宅或办公楼也是相当普遍的房地产投资类型;将资金委托给用以购买或开发房地产也是房地产投资;企业建造工厂、学校建设校舍、修建水库等等,都属于房地产投资。尽管它们表现形式各异,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现在的某些利益”是指即期的、确定性的利益,但却要到未来才能实现,而且这种未来收益在时间和总量上都难以精确预测。所以,中,估算总成本和利润的同时还应考虑时间因素。只有在比较项目收益和支出的总量与时间的基础上,并考虑预测的置信水平时,才有可能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一是向有关登记机构反映,请求撤销该登记;二是依据合同法中的撤销权,通过撤销案外第三人的虚假登记行为;三是通过提起,撤销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如果发现登记行为虚假,则只能建议登记机构撤销虚假登记。原登记被撤销后,要恢复为被执行人登记,此后,方可采取措施。但是,如果登记名义人明确承认其并非实际权利人且书面认可房地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节省资源,执行也可以直接采取措施。《通知》第七条对此已予以明确。第二种情况是,被执行人通过继承、和执行等合法途径已经得到了房地产的占有权,但还没有进行物权变动登记的,依《通知》第八条规定,应当先由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后,才能。在实践中,还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我们要严厉打击那些房地产开发中的害群之马,努力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地产产品,在满足日益增长的房地产消费需要的同时也给我国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这样才是我们大家都希望看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房地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民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以房地产为执行对象的成不断上升趋势。由于房地产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对其必然会涉及到、物权等种种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并灵活运用法律解决涉房地产执行现的种种问题,一直是困扰执行人员的“老大难”问题。本文正是在这种情势下,就如何解决房地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作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执行房地产时确定归属的的问题。在执行房地产时,首先要确定被执行的房地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这是能否对该房地产采取措施的前提条件。但在执行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对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地产的执行;对被执行人已实际拥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如的执行;对被执行人已实际转让,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产的执行;对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的执行;对房地产归属不一,即只有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应如何执行。(二)农村和集体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予以执行。(三)对尚未取得产权的预售商品房的执行。(四)对涉及第三利的被执行人房地产的执行。
但是预和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不能对预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就自动转为。依照《***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规定,对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即对已的财产其他任何机关不得重复。这对于稳定秩序是有必要的。但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先的,因法定不得重复会排斥其他的,但先的基于已执行到被执行人的金钱或者执行了部分物而予以解封时,致其他本可以继续而不能,且往往导致被执行人立即转移解封了的财产,使其他执行的严重受损;也有的基于地方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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